女子在居民楼养猫60余只,二审维持原判:全部迁出,个人私权不能侵犯他人安居权
本溪市明山区绿地山水城二期3号楼的居民,有一段时间不敢坐电梯。走进18楼的楼道,扑面而来的不是清新的空气,而是一股浓烈的宠物气味混着空气清新剂的味道——源头是梁立娟家的两套房子,里面养着60多只猫。
邻居苑桂珍忍不下去了。物业劝过,社区调解过,梁立娟始终不为所动。苑桂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碍,把这60多只猫全部迁走。梁立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养猫是个人私权,双方房屋并不直接相邻,且自己是收养流浪猫的爱心行为,不应被强制迁出。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梁立娟将其饲养的宠物猫全部迁出案涉房屋。
一、相邻关系不以"门对门"为前提
梁立娟在上诉中提出的第一个理由是:苑桂珍住在3号楼的27层,而她养猫的房屋在18层,双方并非"毗邻",不存在法律上的相邻关系,苑桂珍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这个抗辩在实务中很常见,但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的回应:相邻关系中的"相邻",并非仅指门对门、墙挨墙的物理连接,而是指地理位置上的相邻近。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邻近的不动产。宠物猫的气味和声音具有扩散性,会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苑桂珍与梁立娟同处一栋居民楼,梁立娟饲养宠物猫产生的异味和噪声完全可能通过楼道、电梯、通风系统等途径影响苑桂珍的居住体验。因此,苑桂珍作为同一栋楼内的房屋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主张相邻权,其诉讼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这一认定澄清了一个误区:相邻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直接毗邻的不动产,只要一方的行为通过空气、光线、声音、气味等媒介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就可能构成相邻关系纠纷。
二、60只猫与"合理容忍限度":数量决定性质
本案的关键在于:养猫本身并不违法,但养多少只、怎么养,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法院现场勘察确认,梁立娟在18楼的两套房屋内共计饲养宠物猫60余只。18楼的楼道走廊及电梯内,确实存在宠物猫气味与空气清新剂的混合气味。二审判决指出,梁立娟的饲养行为"侵犯了苑桂珍的安居权,超出了相邻方的合理容忍限度"。
"合理容忍限度"是相邻关系裁判中的核心标准。日常生活中,邻居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噪声、气味等干扰,法律要求相邻方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但这种容忍不是无限的。当干扰的程度、频率、范围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承受标准时,受害方就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60余只猫集中在居民楼的两套住宅内,其产生的气味、叫声、卫生隐患,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居民对"邻里养宠"的合理预期。梁立娟自称使用了空气清新剂,但法院勘察时发现,楼道里弥漫的恰恰是"宠物气味和空气清新剂的混合气味"——这说明即便使用了除臭手段,异味仍然扩散到了公共区域。数量之多、影响之广,已经让"养宠物"变成了"经营性养殖"或"大规模饲养",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三、收养流浪猫?爱心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梁立娟在诉讼中强调,自己饲养的是流浪猫,属于爱心收养。这一抗辩试图在道德层面为其行为寻找正当性,但法院并未采纳。
判决书中有一段表述颇为直接:梁立娟的饲养行为"与收养流浪猫和一般家庭饲养宠物猫的情形亦存在明显区别"。换言之,法律并不否认收养流浪猫的善意,但善意的动机不能掩盖行为的客观危害性。60余只猫集中在居民楼内,对公共卫生、邻里安宁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不因"爱心"而消失。
在侵权法与相邻关系的框架下,评判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客观结果而非主观动机。即便梁立娟确实出于救助流浪猫的目的,她也应当选择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和方式。将60多只猫安置在居民楼的住宅内,让整栋楼的邻居分担其"爱心"的成本,这在法律上无法获得支持。
四、鉴定申请为何被驳回?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
二审中,梁立娟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其饲养的宠物猫是否散发气味、气味是否超标、猫叫声分贝是否超标等进行专业检测。但法院直接驳回了这一申请。
驳回的理由是:"依据本案现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梁立娟饲养宠物猫侵犯相邻权。"法院认为,结合宠物猫的数量、饲养方式以及现场勘察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梁立娟的饲养行为对苑桂珍的正常生活及楼内卫生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无需借助专业鉴定。
这体现了司法裁判中对"生活经验法则"的运用。并非所有事实认定都必须依赖鉴定意见。当某项事实依据普通人的日常经验即可判断时,法院有权直接作出认定。60只猫在居民楼内会不会有气味?会不会有叫声?会不会影响邻居?这些问题不需要仪器检测,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得出结论。要求鉴定,反而有拖延诉讼、增加当事人负担之嫌。
五、个人私权的边界:你的爱好,我的噩梦
二审判决的结语掷地有声:"梁立娟饲养宠物猫虽是个人私权,但个人私权的行使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基础。"
这句话点破了相邻关系纠纷的本质。在 densely populated 的居民楼里,每个人的私权行使都必须受到相邻权的约束。你喜欢猫,可以养;但当你养的猫影响到邻居的呼吸、睡眠和出行时,你的私权就触碰了边界。安居权是《民法典》赋予民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以其个人喜好为由,剥夺他人的安宁居住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不仅要求梁立娟将登记在其名下的2-18-36号房屋内的猫迁出,还将其借用的2-18-35号房屋内的猫一并判令迁出。梁立娟上诉称这超出了原告诉请范围,但二审法院认为,苑桂珍的诉讼目的是"排除妨碍",并未限定于某一具体房屋,故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全部迁出并无不当。这一处理防止了梁立娟通过转移猫咪到另一套房屋来规避执行,体现了裁判的实效性。
结语
(2023)辽05民终56号判决为城市居民楼内的宠物饲养行为划出了一道清晰的红线: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自由有边界。当饲养数量、方式、场所对邻居的安居权造成实质性侵害时,法律支持受害方要求排除妨碍的诉求。60只猫在居民楼里,不是"爱心"二字就能罩得住的。对于养宠人士而言,选择合适场所、控制饲养规模、避免影响他人,既是对邻居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保全。毕竟,个人私权的行使,从来都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安居权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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