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案例列表股东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全胜案,成功驳回债权人要求我方股东连带偿债全部诉求

我方代持股小股东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应诉,上游债权受让方起诉要求我方对公司两百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中我方围绕代持事实、公司早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我方未参与经营、无怠于清算致财产灭失因果关系等核心要点充分举证答辩,中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彻底免除我方连带清偿风险。

案涉企业早年涉诉后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多年后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受让方以股东怠于清算、账册灭失为由起诉登记小股东,主张两百余万元债务由我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方接受委托后梳理完整证据,证实我方仅为名义代持股东,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账册与资产;同时提交早年法院终本执行文书,证明早在公司吊销、清算事由出现前,企业已无任何可供处置财产,债权无法执行与我方不存在任何因果关联。一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庭审中我方再次系统阐述代持关系、客观无清算能力、损失无因果关系三大抗辩逻辑,完整提交代持沟通记录、终本裁定等佐证材料,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足,全部采信我方代理意见,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全部诉讼成本由起诉方自行承担。

处理结果:驳回原告所有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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